详解土地增值税(五、六、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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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土地增值税(五)
第五节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
一、基本规定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三项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分摊。故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不按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而是按下列标准扣除:
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注:江苏地区规定为5%)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注:江苏地区规定为10%)计算扣除。
江苏地区规定:同一开发项目中建设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分摊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不同类型房地产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计算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利息支出以外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第(一)、(二)项规定计算分摊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不同类型房地产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分摊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二、常见问题
1、据实扣除利息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江苏地区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据实扣除利息支出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如果纳税人存在非房地产经营项目,应当能够将利息在房地产项目和非房地产项目之间准确划分;第二,利息支出能够在不同清算单位之间准确归集;第三,利息支出能够在不同类型房地产之间准确计算分摊;第四,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注: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纳税人支付的委托贷款利息支出属于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允许据实计算扣除的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利息支出不能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则应当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计算扣除。
对通过金融机构以外的其它融资渠道借款(如向单位拆借资金或向个人集资等)有利息支出的,视为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处理。
2、房地产企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开发费用能否按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的10%计算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小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仍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计算扣除,所有开发费用按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的10%计算扣除
3、房地产企业既有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渠道借款,但其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大于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的5%的,利息支出能否选择据实扣除?
答:根据细则以及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的规定,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其他渠道借款发生的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4、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能否同时适用利息支出据实扣除和按10%的比例计算扣除?
答: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不能同时适用利息支出据实扣除和按10%的比例计算扣除。即选择利息支出据实扣除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只能按土地成本及开发成本的5%计算扣除。
5、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答: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无论会计上如何进行处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都应当按照利息支出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计入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当从开发成本中调减,不得列入开发成本加计扣除。
6、向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超标准利息支出能否据实扣除?
答:根据财税〔1995〕48号文件的规定,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注:只要是商业银行的贷款,无论上浮多少,税务机关一般都认可)
7、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根据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的规定,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应当冲减利息支出。
8、据实扣除的利息支出如何计算分摊至不同类型房地产?
答:按规定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支出,应当计算分摊至不同类型房地产。纳税人利息支出全部计入财务费用的,应按某一类型房地产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占该房地产项目总土地成本与总开发成本之和的比例计算该类型房地产应分摊的利息支出。纳税人利息支出部分计入财务费用,部分计入开发成本的,其计入财务费用的部分仍按上述方法计算分摊至不同类型房地产,其计入开发成本的部分可按会计核算的金额归集至不同类型房地产,但是纳税人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准确计算计入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的,应将计入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调整至财务费用中按上述方法一并计算分摊至不同类型房地产。
9、明股实债(混合性投资业务)如何确认利息支出?
答:笔者认为,房地产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产生的“利息”支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文件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解读明确的政策口径,确认是否允许确认为利息支出。如果根据上述规定不能确认为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同样不能确认为利息支出。如果根据上述规定能够确认为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且借款单位属于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那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按照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据实扣除。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请查阅“纳税人视角”前期发布的文章。
10、销售非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非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新房)能否扣除利息支出和相关费用?
答:允许扣除利息支出和相关费用范围,只限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只限于立项时确定为开发产品的范围),非开发产品(如立项时为固定资产)不能扣除利息支出和相关费用。
11、预提费用能否扣除?
答: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详解土地增值税(六)
第六节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一、基本规定
1、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2、细则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重置成本法)
二、常见问题
详解土地增值税(七)
第七节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加计扣除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因其已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详解土地增值税(八)
第八节 房地产企业缴纳相关费用的处理
一、现行政策分析
江苏地区规定:“1、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不得加计扣除,也不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企业建造房屋建筑物时特有的费用和基金,按其是否与开发建造活动相关的原则进行划分。凡与开发活动直接相关,且可直接计入或分配计入开发对象的,允许计入开发成本;反之,则应计入开发费用。对企业非建造房屋建筑物时特有的费用和基金,应计入开发费用。(2)允许计入开发成本的费用、基金,如果是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之后发生的,则也应计入开发费用。
(一)代收费用
代收费用必须“原票转交”,因此,目前真正意义上的代收费用仅有房屋维修基金等个别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实质上是向房地产企业直接收取的,其性质不属于房地产企业代收费用。江苏省考虑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金额较大且包含在房价之中,因此明确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比照代收费用进行处理,即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但不允许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代收费用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不得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限额的基数。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各类收费项目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服务性收费;二是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土地增值税处理,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应当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文列举的范围确定,因为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在列举的范围之中,所以一律不允许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另一种意见认为,房地产企业是因为开发房地产而缴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允许全部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此次江苏地区采取了人性化的规定,允许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计入开发成本:一是具备特有性,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开发房地产项目特有的,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等等,房地产行业以及其他行业普遍缴纳的基金费(如防洪保安资金、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不允许计入开发成本;二是具备直接相关性,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与开发活动直接相关。三是发生时间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之前。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所称“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之前”是指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发生环节在竣工验收之前,而不是要求实际缴纳时间在竣工验收之前。
允许计入开发成本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加计扣除,并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江苏地区规定的地方教育附加,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比照税金扣除。
(三)服务性收费
纳税人缴纳的服务性收费发生在实体开发前的,除税法明文规定允许计入前期工程费的项目外,一律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处理;纳税人缴纳的服务性收费发生在实体开发过程中的,原则上允许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纳税人缴纳的服务性收费发生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后的,一律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处理。
二、房地产企业缴纳费用税务处理模型
序号 | 收费项目 | 税务处理 |
一、 | 代收费用 | |
0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代收费用 |
02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代收费用 |
03 | 房屋维修基金 | 代收费用 |
04 | 供电工程贴费 | 代收费用 |
二、 | 实体开发前费用 | |
(一) | 期间费用 | |
05 | 编标费 | 期间费用 |
06 | 建设工程标书工本费 | 期间费用 |
07 | 环境监测费 | 期间费用 |
08 | 咨询费 | 期间费用 |
09 | 消防培训费 | 期间费用 |
10 |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 期间费用 |
11 | 环评费 | 期间费用 |
(二) | 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 | |
12 | 设计费 | 开发成本 |
13 | 可行性研究费 | 开发成本 |
14 | 地灾评估费 | 开发成本 |
15 | 电力编制费 | 开发成本 |
16 | 施工图编制、审查费 | 开发成本 |
17 | 规划技术服务费 | 开发成本 |
18 | 地质勘测费 | 开发成本 |
19 | 前期测绘费 | 开发成本 |
20 | 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费 | 开发成本 |
三、 | 实体开发中费用 | |
(一) | 期间费用 | |
21 | 防洪保安基金 | 期间费用 |
22 | 地方教育基金 | 期间费用 |
23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期间费用 |
24 | 人防建设资金 | 期间费用 |
25 | 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 | 期间费用 |
26 | 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 | 期间费用 |
27 | 建筑垃圾处理费 | 期间费用 |
28 | 消防设施建设费 | 期间费用 |
29 | 治安联防费 | 期间费用 |
(二) | 开发成本 | |
30 | 水、电、气管网建设费 | 开发成本 |
31 | 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 | 开发成本 |
32 | 工程监督费 | 开发成本 |
33 | 消防技术服务费 | 开发成本 |
34 | 室内环境检测费 | 开发成本 |
35 | 材料检测费 | 开发成本 |
36 | 工程定额测定费 | 开发成本 |
37 |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 | 开发成本 |
38 | 工程质量检测费 | 开发成本 |
39 | 防雷设计审核费 | 开发成本 |
40 | 防雷装置施工监督、竣工验收费 | 开发成本 |
41 | 小区智能化系统收费 | 开发成本 |
42 | 用电工程施工费 | 开发成本 |
43 | 晒图费 | 开发成本 |
44 | 工程监理费 | 开发成本 |
45 | 白蚁防治费 | 开发成本 |
46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开发成本 |
47 | 消防设施检测费 | 开发成本 |
48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开发成本 |
49 | 散装水泥基金 | 开发成本 |
50 | 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 | 开发成本 |
51 | 绿化补偿费 | 开发成本 |
四、 | 竣工结算后费用 | |
52 | 城建档案资料服务收费 | 期间费用 |
53 |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费 | 期间费用 |
54 | 质量评估费 | 期间费用 |
55 | 预销证管理费 | 期间费用 |
56 | 价格认证费 | 期间费用 |
57 | 价格公示费 | 期间费用 |
58 | 门牌费 | 期间费用 |
59 | 模型费 | 期间费用 |
60 | 住宅质量保证书收费 | 期间费用 |
61 | 住宅使用说明书工本费 | 期间费用 |
62 | 房产测绘费 | 期间费用 |
63 | 产权交易手续费 | 期间费用 |
64 |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 期间费用 |
65 | 前期物业管理费 | 期间费用 |
66 | 房地产信息网公示费 | 期间费用 |
五、 | 土地成本 | |
67 | 拆迁补偿费 | 土地成本 |
68 | 土地使用证工本费 | 土地成本 |
69 | 土地登记费 | 土地成本 |
70 | 土地交易服务费 | 土地成本 |
71 | 宗地地价评估收费 | 土地成本 |
六、 | 其它费用 | |
72 | 土地闲置费 | 不得扣除 |
73 | 租赁费 | 按用途确定 |
74 | 社会保险费 | 按用工对象确定 |
75 | 工会经费 | 按用工对象确定 |
76 | 教育费附加 | 视同税金 |
77 | 地方教育附加费 | 视同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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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建安财税实操干货文章汇编之二 】太实用了!【赶紧收藏】(更新至201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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